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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日,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相关股东的监管函。
据观点新媒体获悉,监管函提到2022年11月18,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、宋城演艺实际控制人黄巧灵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巧龙、刘萍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》,但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》中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相关“差额补足义务及超额收益安排”具体内容,信息披露不完整。
宋城集团、黄巧灵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,未能保证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,违反了本所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(2020年12月修订)》第1.4条、第4.3.2条第七项、第5.1.1条的规定。
黄巧龙、刘萍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,未能保证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,违反了本所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(2020年12月修订)》第1.4条、第5.1.1条的规定。
深交所要求上述相关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,吸取教训,及时整改,杜绝述问题的再次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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